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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婚姻效力的认定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一、法律冲突


(一)法律规定


1、将一方患有精神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精神病人婚姻可能被认定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修正)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二)存在的冲突


        若经过法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或者说是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就会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结果:


1、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并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从而得以解除其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


2、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要求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从而使得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上述两种结果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分割方面。第一种情况下,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认定为一般共有,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法律适用


        对于相同的状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出现上述相迥异的两种结果。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规定来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将对上述冲突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一简单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是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审理方向的。但依照其中一中途径进行诉讼结束后,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另一种途径重新审理。


        即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离婚,那么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后,就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请,将上述理由作为认定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判令双方离婚。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那么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后,就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请,作出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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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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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一方患有精神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精神病人婚姻可能被认定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修正)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二)存在的冲突


        若经过法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或者说是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就会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结果:


1、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并以此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从而得以解除其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


2、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要求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从而使得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上述两种结果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分割方面。第一种情况下,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认定为一般共有,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法律适用


        对于相同的状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出现上述相迥异的两种结果。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规定来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将对上述冲突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一简单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是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审理方向的。但依照其中一中途径进行诉讼结束后,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另一种途径重新审理。


        即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离婚,那么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后,就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请,将上述理由作为认定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判令双方离婚。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那么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后,就会依照当事人的诉请,作出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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