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怎么才能判决离婚?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才会判决离婚。
那么,有部分离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部分离婚当事人就会经常问我同样一个问题:“我觉着我们夫妻矛盾很多、感情都已经破裂了,为什么法院还不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
本律师的回答:
一、先学习法律条文:《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学习,可知,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标准,离婚诉讼的原告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就涉及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1、证据成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需要用证据体现,不能仅凭嘴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同的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
2、人民法院法官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问题上,不仅要看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往往还要考虑夫妻二人的感情基础,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存在不同法官不同认知标准的问题。
3、每个家庭,每对夫妻,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有些矛盾并不是根本矛盾,双方包容一下就可以解决,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会判决离婚,对于“确已破裂”,在现实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确存在争议。有的闹离婚的夫妻认为的“大矛盾”,未必真的是大矛盾,局外人可能会认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居中裁判的法院也可能认为不是根本矛盾,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认知;法官在判断该问题上,主要从证据证明的证明效力上判断是否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综上,对于要离婚的当事人,只需尽自己最大努力举证,尽量向法庭呈现夫妻感情破裂的现状,对于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之后还可以提起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离婚诉讼,所以也没有必要纠结第一次为什么没有判决离婚的问题。婚姻不是儿戏,不能说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就要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既然我们交给居中裁判的法官处理,我们就要尊重法官的裁判意见。
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