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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裁判要旨】

    1、股东(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该笔借款,毕竟不同于股东将借款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股东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债权人(出借人)以债务人(借款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但生活消费水平较高为由,主张其消费来源于对己方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且即使如债权人所述,债务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该情形亦不能证明其消费来源于对债权人的借款。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见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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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股东(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该笔借款,毕竟不同于股东将借款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股东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债权人(出借人)以债务人(借款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但生活消费水平较高为由,主张其消费来源于对己方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且即使如债权人所述,债务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该情形亦不能证明其消费来源于对债权人的借款。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见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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