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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工程未决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西安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知识:在(2021)最高法民申7536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水泥公司主张建工集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也即,最高院认为,工程未决算,支付金额并未确定,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故不会丧失诉讼时效,当然欠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西安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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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工程未决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西安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知识:在(2021)最高法民申7536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水泥公司主张建工集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也即,最高院认为,工程未决算,支付金额并未确定,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故不会丧失诉讼时效,当然欠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西安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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