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股权纠纷律师:股东出资责任裁判规则

       西安股权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公司法律知识:

       1、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证明必须提供出资凭证或产权转移凭证。

       2、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除逃避债务外,不能要求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照《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精神,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平衡商事交易安全和商事主体行为自主的原则,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除存在逃避债务情形外,不能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3、虽然有股东会决议同意退还投资款,但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属抽逃出资。

       4、虽然撤回投资,但符合股东之间有关投资约定的,不属于抽逃出资。

       5、已届出资期限未缴纳出资,转让股权的,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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