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工程的施工方,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提交工程验收需要的具体资料,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但是,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建设单位请求施工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
法院应否判决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提交工程验收需要的具体资料,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但是,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假设单位请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当然如果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