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林律师 禁止转载
近来有一些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咨询:如何进行反索赔?
我随即说:什么是反索赔?
若要进行反索赔,必须首先明白反索赔是什么。对于索赔的概念,应当将已经没有过多的争议,其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由于对方的因素,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应当得到费用补偿或者工期补偿,而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的主张或者要求。
但是目前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很多意见并不一致。在很多资料中可以看到关于索赔和反索赔的描述中反复使用“承包方的施工索赔”以及“业主的反索赔”的提法。这也正是目前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关于索赔的基本认识:其一,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其二,索赔包含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此处就是将业主所进行的索赔界定为反索赔。这种以承包商的索赔为基础,进行定义确实比较简洁、名了。但是其在逻辑上却存在重大缺陷,其一,如果说索赔包括反索赔,反索赔属于索赔的一个子项,这就将原来的并列关系表述成从属关系。其二,如此界定反索赔和索赔本身的定义相冲突。其三,按照科学定义的方法论,“反某某”应当是反对或者反驳某某的简称,正如“反收购”一样。
所以,我认为将索赔界定为业主向施工方的索赔不合适,反索赔应当是:业主或者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对方索赔的预防或者反驳,反索赔不只是发生在索赔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某些时候,反索赔还具有积极防御和率先索赔以反索赔的功能和方式。
古人讲“必先正名”,我们在讨论如何反索赔之前也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