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权回购离职高管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并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些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即拥有公司股权的公司高管离职时,公司回购其股权,然后将该股权再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上述行为并不是抽逃资金,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予以支持的。
2、公司董事有权辞职,公司也有权随时辞退公司董事
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无论董事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从理论角度说公司与董事之间实际为委托关系,依据股东会的选任和董事同意而任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既然为委托合同,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公司任意的无因辞退董事的,应给与合理补偿。
3、部分股东决议内容违反股东间协议约定的,利益受损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股东协商一致签订的股东协议,有关内容剩余公司章程的额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属于读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如果部分股东以多数票决议内容改变股东协议内容的,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决议。
4、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概括授权他人代行使职务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利或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
西安股权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