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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权转让需谨慎!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需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股权转让需谨慎

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转让方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西安民商法律师:刘长洪律师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的威力将逐渐发挥重大作用!各位公司股东要特别注意,一定要提前做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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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1、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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