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在线留言

ONLINE MESSAGE

案件类别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约定的管辖应与合同有关联否则无效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合同诉讼管辖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地点,非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在此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无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

       因此,我们的民事合同约定管辖时,要在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项目所在地等选择约定管辖地,其中合同履行地容易产生纠纷,最好再继续明确,比如合同交货地或款项接收地等,继续细化合同履行地的,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上一篇
下一篇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约定的管辖应与合同有关联否则无效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合同诉讼管辖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地点,非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在此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无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

       因此,我们的民事合同约定管辖时,要在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项目所在地等选择约定管辖地,其中合同履行地容易产生纠纷,最好再继续明确,比如合同交货地或款项接收地等,继续细化合同履行地的,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上一篇
下一篇

预约律师>>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合作伙伴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13572814544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

公司地址

西安市明光路72号旭弘西北广场1309室(凤城六路十字西北角)

公司电话

刘长洪副主任律师:13572814544  微信 :L029148

图片

刘长洪律师微信

Copyright ©2017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陕ICP备12000382号  技术支持:杰商网企业商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