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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律顾问】合同违约金过高与民间借贷利息标准不同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法[2019]254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务中,违约方往往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否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审判实践表明,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通常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为了避免给造约方带来法官先入为主、判决前已经认定其构成违约的误解,以及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有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但是如果按照约定违约金标准判决将严重违反公序民俗原则,诚信深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间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民本市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西安股权律师   西安工程律师   西安离婚律师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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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法[2019]254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实务中,违约方往往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否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审判实践表明,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通常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为了避免给造约方带来法官先入为主、判决前已经认定其构成违约的误解,以及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有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但是如果按照约定违约金标准判决将严重违反公序民俗原则,诚信深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间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民本市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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