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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观点集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观点集成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请求参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支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固定》同时废止。

       3、工程合同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4、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法律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另,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现实中,存在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延后的情形,这样导致优先受偿权期满,但工程款付款期限未满,进而导致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首先受让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具有有限参照适用的效力。

        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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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请求参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支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固定》同时废止。

       3、工程合同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4、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享受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法律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另,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现实中,存在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延后的情形,这样导致优先受偿权期满,但工程款付款期限未满,进而导致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为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让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首先受让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具有有限参照适用的效力。

        西安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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