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不能撤回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为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张某和陈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叫张小,现在孩子15岁,张某和陈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赠与孩子。离婚后,张某反悔,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和张小起诉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问题:张某能否撤销赠与?
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律师分析如下:
合同法规定,一方赠与他人房屋,在房屋交付之前,赠与方有权撤回赠与。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将房屋赠与孩子,其双方已经根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公信力,张某和陈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赠与;这不仅是对孩子的赠与,更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部分,夫妻离婚时,不仅考虑财产问题,还要考虑子女问题、感情问题,因此离婚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是一个整体,故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
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