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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办法

    202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办法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康建律师  13572814544

一、赔偿计算参数

根据2020年3月19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9年度,陕西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

2019年度,陕西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35元。

2019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361元。

二、赔偿标准的重大变更

全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律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赔付,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赔偿计算公式

1、伤残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1级伤残系数为100%、2级伤残系数为90%……10级伤残系数为10%;

关于赔偿年限:

受害人在60周岁以内的,按照*20年计算;

受害人在60-75周岁的,按照*【20-(实际年龄-60)】年计算;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四、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肇事者全赔,超出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按照各自责任划分

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法律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2、责任划分

A、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比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B、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比例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
(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
(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
(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
(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其余赔偿标准

1、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鉴定费

   凭鉴定票据。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康建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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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办法

    202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计算办法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康建律师  13572814544

一、赔偿计算参数

根据2020年3月19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9年度,陕西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

2019年度,陕西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35元。

2019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361元。

二、赔偿标准的重大变更

全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律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赔付,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1、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赔偿计算公式

1、伤残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1级伤残系数为100%、2级伤残系数为90%……10级伤残系数为10%;

关于赔偿年限:

受害人在60周岁以内的,按照*20年计算;

受害人在60-75周岁的,按照*【20-(实际年龄-60)】年计算;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年度陕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四、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

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肇事者全赔,超出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按照各自责任划分

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法律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

2、责任划分

A、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比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B、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比例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
(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
(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
(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
(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其余赔偿标准

1、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5、鉴定费

   凭鉴定票据。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康建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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