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西安ppp项目律师

 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西安ppp项目律师

 

西安ppp项目律师  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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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PPP项目公司股东组成

       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建设的管理,可以是社会资本方直接作为实施主体、直接承担和实施,也可以是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来承担和管理。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单独出资成立,其中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组成联合体的多家企业,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

    二、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为了更直接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政府可以通过直接参股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实践中,政府并不直接出资,而是授权委托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它主体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义务。

       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低于50%,且对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一般的,政府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仅是象征性的存在,股权比例比较低,仅是为了确保政府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的权利。

     既然政府一方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政府应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东的权利。为了确保政府对项目的监督权,股东协议中往往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事项,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小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可以反映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可以在股东会行使,也可以在董事会行使。

     政府出资,可以是现金出资,也可以是土地出资,土地出资应履行法定的出资、变更手续。可以约定政府不参与分红,也可以约定少量分红,也可以约定按照股权比例分红,甚至可以约定不同盈利状态下不同的分红比例,总之要密切联系项目协议中关于投资回报之约定。

     三、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一般对会对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变更做出限制,比如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期限,不仅限制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甚至社会资本方母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的理由是为了保障项目稳定运行、限制不合适的主体进入。限制的原则是,不影响项目的公信力、履行能力和运营效率。股东协议关于限制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之约定,应有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期限、例外原则等,既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也要保护社会资本方合理的股权转让。

       股权分红是一个关键内容,项目预期利润,过低或过高条款设定,既要保护社会资本方合理投资利润,也要避免出现过度亏损或暴利,所以股权分红和投资回报之设定,与项目协议密不可分,也会体现在股东协议中。

        社会资本联合投资方或施工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时,应对施工方的股权做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关于施工建设及索赔方面,在项目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施工方应回避,避免利益冲突;施工方介入项目公司股权之目的是为了实现工程款,故施工方股权转让限制及条件应设计合理。

    四、股东协议中经营权设置

       经营权设置,是指ppp项目公司运营过程股东通过设置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实现项目的顺利运营。因此,在拟定股东协议时,应详细约定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权利义务,比如组成、表决权、表决机制、对特别事宜的一票否决、对利益冲突事宜的回避等。

       项目公司中,有些股东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其参与股权仅仅为了行使监督权或实现债权,在设置经营权时,对该类股东应有所限制,避免项目公司经过程受到制肘。

        因股东协议部分内容与项目协议是重复的,更多、更详细的条款设置要体现在项目协议中,比如投资回报、亏损弥补、暴利限制、风险条款等都在项目协议中,股东协议侧重股东分红、股东权利等。具体内容参见本律师后续文章《PPP项目协议重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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