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一、医疗期
根据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工享有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另有规定,在此不述。
二、病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费参加医保的职工,可按照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报销范围享受医疗保险,但对于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的职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损失。
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