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价和审计之间存在矛盾,怎么办?

 李松林律师


        法院委托中介结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其实质应当是司法造价鉴定,有时候又有国家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报告。这就出现二者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审价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之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和对工程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赞哦阿加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价款的方式。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应系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是政府行政行为,他以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这个是狭义上的审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前的意见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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