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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乙公司,且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那么,对于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63条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
西安工程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