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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公司董事等高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公司董事法律责任风险知识:
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情形一:董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归自己所有的法律责任;
情形三: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四: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督促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缴足出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情形五:董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情形六: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减少或灭失,或者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董事对公司债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七: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董事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而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八:因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董事对公司债务产生的清偿责任;
情形九:发行人的董事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十: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对此存在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强制或惩戒措施
情形十一:董事被认定为被执行单位之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情形十二: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情形十三: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部分:行政责任
情形十四:因单位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董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情形十五: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情形十六: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董事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部分:刑事责任
情形十七:董事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情形十八:单位犯罪中,董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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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情形一:董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归自己所有的法律责任;
情形三: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四: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督促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缴足出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情形五:董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情形六: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减少或灭失,或者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董事对公司债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七: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董事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而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八:因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董事对公司债务产生的清偿责任;
情形九:发行人的董事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情形十: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对此存在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强制或惩戒措施
情形十一:董事被认定为被执行单位之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情形十二: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情形十三: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部分:行政责任
情形十四:因单位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董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情形十五:董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情形十六: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董事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部分:刑事责任
情形十七:董事严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情形十八:单位犯罪中,董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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