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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前进行谈判签订框架协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核心观点解析:即使双方在招标投标前进行谈判并签订框架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因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合同有效。
       观点评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由该规定的“但书”可知,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针对此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分为两部分进行解读:一是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子警告;二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因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因此,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只能给予警告或处分。在此情形下,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
       结论:在招投标前双方进行谈判,并对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磋商的,招投标合同无效;如果只是一般性磋商,并没有涉及实质内容的,合同有效。

       西安工程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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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在招投标前进行谈判签订框架协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核心观点解析:即使双方在招标投标前进行谈判并签订框架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因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合同有效。
       观点评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由该规定的“但书”可知,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针对此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分为两部分进行解读:一是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子警告;二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因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因此,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只能给予警告或处分。在此情形下,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
       结论:在招投标前双方进行谈判,并对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磋商的,招投标合同无效;如果只是一般性磋商,并没有涉及实质内容的,合同有效。

       西安工程纠纷律师  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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