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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

          1、受胁迫结婚的,可以在一年内撤销婚姻。

第105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隐瞒重病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后一年内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增加离婚理由,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第二次就应当判决离婚。

       第1079条【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由10周岁调整到8周岁

         第1084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时应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经济补偿。

        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9、离婚过错赔偿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内容

        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0、特殊情形下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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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影响

          1、受胁迫结婚的,可以在一年内撤销婚姻。

第105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隐瞒重病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后一年内撤销婚姻

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

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增加离婚理由,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第二次就应当判决离婚。

       第1079条【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由10周岁调整到8周岁

         第1084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时应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经济补偿。

        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9、离婚过错赔偿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内容

        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0、特殊情形下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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