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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股东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案例: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经典案例: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

    法院审理:股东柳某账户收取公司应收取的款项,且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公司及柳某虽称系公司授权柳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公司财产与柳某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柳容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柳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柳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柳某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操作,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随意混用,导致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当公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时,柳某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柳某对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对《公司法》准确适用,很好的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   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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