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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赵某(男)与乔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后于2024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房产系男方婚前房产拆迁后于2021年安置所得,登记在双方名下。男方主张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女方主张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是男方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年,以及共同生育两名子女,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间为三年。男方受伤致残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男方分得房屋价款的80%,女方分得房屋价款的20%。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参考案例:(2025)苏10民终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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