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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在夫妻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赵某(男)与乔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后于2024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房产系男方婚前房产拆迁后于2021年安置所得,登记在双方名下。男方主张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女方主张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是男方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年,以及共同生育两名子女,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间为三年。男方受伤致残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男方分得房屋价款的80%,女方分得房屋价款的20%。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参考案例:(2025)苏10民终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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