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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二) 当被执行人为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程序要考虑追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为您归纳总结案例供参考: 案例4: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527-002 案号:(2020)京03民终3634号 裁判理由:股东在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不得将公司沦为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此情况下低价转让债权,且受让方也为出资,是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05: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入库编号:2024-17-5-201-027 案号:(2022)鲁1503执异28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被执行人无足以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唯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案例06:为被执行人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入库编号:2024-17-5-201-031 案号:(2022)兵1202执异6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被执行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公司唯一股东承担不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具有法律依据。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