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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一) 当被执行人为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程序要考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西安刘长洪律师为您归纳总结案例如下: 案例1:被执行人公司虚假清算后注销,应被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入库编号:2023-08-2-471-002,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民再256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承诺承担遗留债务,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入库编号:2024-17-5-202-027,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2执复277号 裁判要旨: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3:公司负债情况下,股东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 入库编号:2024-08-2-527-001,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3民终6207号 裁判要旨: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公司亿产生债务且无力清偿,此情况转让股权属于逃避出资义务,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西安企业法律顾问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