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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失信与限高区别    西安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失信与限高的区别有关法律知识:

     一、门槛不一样

     纳入“失信”需更高的门槛。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而限高,只要未履行生效判决就可以纳入限高。

     二、期限限制区别

    限高无期限限制,而有些情形的失信一般限定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

      三、限制内容不同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主要包括限制特定交通出行方式、不得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到学费高的学校、购买高额保险理财等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社会层面限制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

      四、失信必限高,限高未必失信。

      五、适用对象不同

      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就不必列为失信。单位被限高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

     六、失信和限高启动和解除程序基本相同

     七、失信、限高的救济程序基本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也可以申请复议。   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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