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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认缴出资与股权转让

    公司治理:认缴出资与股权转让

     西安股权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公司治理法律知识:

    大家好,我今天从案例讲起:

     案例一:两位年轻创业者,成立某某科技公司,认缴出资设定为1000万元,实际出资仅10万元。公司经营失败,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偿还债务,同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股东是否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带着这个问题,我开始今天的话题:

    (一)、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新公司法颁布之后,给公司的治理带来新的课题,我今天主要讲一下关于股东认缴出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成立公司,应先签订股东协议;然后,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才制定公司章程。先有股东协议,后有公司章程。

    其中,最主要内容就是股权比例、股东出资问题。公司注册资本金设定多少?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

    初创公司,注册资本金如果金额比较低,一般都会考虑实缴出资。如果注册资本金比较高,一般会选择认缴出资。认缴出资,也是有期限限制,不能是无限期。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认缴出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限定的时间是5年。

    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认缴出资期限基本上没有限制,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就限定五年的缴纳期限。

    认缴出资金额,如何设定?

    如果设定金额过低,可能影响公司信誉,公司注册资本金过低,就代表着公司的履行能力有限。如果认缴出资金额过高,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比如:《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如果公司欠下债务不能清偿,股东的出资义务要加速到期,股东应在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法院判决股东应当在认缴而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就是这么判决的,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这样以来,不但公司破产了,而且,还连累了股东个人。

    假如,最初认缴出资低一些,且已经实缴出资,那么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顶多是公司破产,并不波及到股东个人。

    综上可知,认缴出资也不是越高越好,要切合实际,要有一个长远规划,结合公司业务需要,设定一个合理的认缴出资金额。

    当然,如果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过低,将来还可以再增资,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可以增加注册资本金。

    反过来,公司减少出资就很难!如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必须有法定的程序,比如:编写资产清单和负债表,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还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就不能减资。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说,公司不能随意减资,但可以随时增加出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要量力而行,不要将认缴出资设定太高,否则会有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下面在看案例二:

    公司设立时,约定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其中甲股东出资51万持股51%,乙股东出资49万持股49%,公司成立时,甲股东已实际出资,而乙股东因为资金紧张暂时没有实际出资。公司背负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偿还债务,并同时起诉甲股东和乙股东,要求两位股东在49万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股东已经实际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只要有一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例,法院判决,首先是公司偿还债务;再其次,乙股东在59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后,甲股东对乙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设立时,股东一定要按约定出资金额的实际出资,并且全体股东都应当得按约定金额的实际出资才行,否则,股东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这条规定,只是限定“公司设立时”应当实际出资的部分,对于认缴出资部分,属于公司成立后的出资问题,就不属于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就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三)接下来,再看第三个案例:

      甲股东成立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实缴出资10万元,剩余9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5年。公司成立第三年,甲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乙。乙受让股权后,没有在认缴出资期实缴出资。公司背负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偿还债务,并同时起诉甲股东和乙股东,要求原股东甲和现股东乙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甲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原股东甲已经转让了股权,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就涉及到新《公司法》第88条,该条是最具风险的条款。

    该条规定,如果股权受让方,没有按认缴期间实缴出资的,原股权转让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二就有答案了,首先是判决公司偿还债务,股东乙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甲对股东乙承担补充责任。

    什么是补充责任,就是股东乙没有能力履行时,原股东甲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说明,股权并不是转让之后就没有了风险。

    要想没有风险,怎么办?

    那就,先实际出资,再转让股权。

    有的同志会说,如果有钱出资,就不会转让股权,没有钱先出资怎本办?

    这个在法律实务中很好处理。

    受让的股东,早晚都应当按认缴期限出资的,可以让受让方提前出借给转让方,完成出资、同时转让股权,先前出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这就解决了。

    也或者,让受让方提供可供按期出资的担保。

    也或者,在转让的同时,让受让方就提前完成出资。

    总之,要规避风险,必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第88条,自2024年7月1日生效,不能追溯以前的法律行为。

(四)虚假出资、未按照认缴期限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52条规定的虚假出资、股东未按照认缴期限出资的处罚;

    《公司法》第253条规定规定的是抽逃出资的处罚;

    在实践中,有部分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因缺少资金,出资是借来的,公司成立后再抽回去偿还给别人。这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不但要收到行政处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应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综上可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由于时间限制,今天我就讲到这里。我这里还有详细的《公司治理课件》、《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课件》、《劳动用工管理课件》等,如果大家想听,可以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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