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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违法减少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仍应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违法减少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仍应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4-08-2-084-010

【裁判要旨】

1.公司减资应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债权人,还有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不能仅仅以公告代替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西安企业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经典案例:

附法律条文:《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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