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刘长洪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572814544(刘律师)

首页 >>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 >> 西安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
详细内容

西安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

        西安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法律效力

       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协议有关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亦未加以禁止,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问题,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断。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中对于约定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违约金,不宜认可其法律效力,而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违约金,则应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夫妻双方针对共同财产分割和支付产生的违约金,则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从法律原理和实践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纯粹身份关系内容的违约金约定,除非法律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一般不认可其法律效力。比如约定限制一方再婚自由的违约金,这明显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这充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协商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相关条款,只要该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其有效。

      另,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支付之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降低违约金标准。  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律师


西安刘长洪律师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中国铁建西派中心D座19楼

联系电话:13572814544(刘律师)

扫描二维码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

技术支持: 杰商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