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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收取营业款不入公司账户,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个人收取营收款不入公司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除了代收公司款项之外,还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股东虽称系公司授权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该股东/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该个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

     案例:沈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罗某、李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罗某、李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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