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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知识:

      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法律关系,而是约定固定回报或固定收益,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在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中约定保底收益,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认定为实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

    参考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所谓投资协议内容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资法律关系的,应将此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其中所约定的保底条款,实为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93号;

      裁判要点:投资协议仅约定投资方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不参与投资项目实际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其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5号

      裁判要点: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应认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借款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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