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刘长洪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572814544(刘律师)

首页 >>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详细内容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诉讼时效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中明确,双方交易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出卖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买受人收到货物并出具欠条的,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并不从出具欠条时起算,而是出卖人主张之日,更何况买受人收到货物尚未出具欠条的情形。

   《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对时效期间作出认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应当首先分析当事人有无达成补充协议,再通过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如履行期间仍不确定,则综合双方的结算时间、权利人请求付款的时间等综合判断:(1)能确定出卖人请求付款时间的,以请求付款之日作为起算点,但买受人提出合理准备时间且出卖人未反对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按照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2)出卖人请求付款,买受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3)出卖人请求付款并给予买受人合理准备期间的,买受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西安刘长洪律师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中国铁建西派中心D座19楼

联系电话:13572814544(刘律师)

扫描二维码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

技术支持: 杰商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