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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应为被执行人配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半份额

最高法裁判观点:应为被执行人配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半份额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法律知识:

争议焦点:法院在执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否应当保留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一半份额。

最高院观点:案件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时,应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一半的份额。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最高院裁判

      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被执行人配偶未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故应视为其放弃该部分权利。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夫妻共同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案涉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属于执行错误。案涉两套房产系基于同一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在案涉另一套房屋尚未开始执行时,可以对此一并予以处理。原审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此部分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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