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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入库案例: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另行起诉最高院入库案例: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必须另行起诉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执行法律知识: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追加的才可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如有证据证明执行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另案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承担责任。 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仅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案外人作被执行人,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除非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自然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某村委会认为案件债务是夫妻实共同债务,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故不同意追加。 附案号: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执异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