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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分享“假离婚”法院入库案例

法院案例库: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概念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假离婚”不是法律概念,“假离婚”与“真离婚”在法律意义没有不同。夫妻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之日起,夫妻身份关系就已解除,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不因所谓的“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男女双方所谓的“假离婚后”又同居一起生活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不能必然是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又同居一起生活的,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离婚后取得财产,不能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此情形下,应考虑收入、出资、登记等情况来确定房屋产权人。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日期:2024年12月23日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自行购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4-07-2-020-001

     裁判要旨:1.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维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秩序,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充分考虑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起,双方夫妻身份关系即已解除,除法定情形外,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备案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

2. 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基于双方存在法定身份关系而进行的保护,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评析:对于所谓“假离婚”,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割的约定,请重新均分分割财产。上述是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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