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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工程价款首先受偿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工程款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确定金额,就优先受偿权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而应告知其诉讼解决。 案例号:(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明显的权利外观,在没有生效裁判等确认的情况下,要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并直接优先受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进展、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情况的证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有关数额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