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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执行律师:最高法案例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执行时不能主张迟延履行金西安执行律师:最高法案例民事调解书结案的不能要求迟延履行金 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执行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承担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的,不应同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执监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