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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家庭律师: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西安婚姻家庭律师: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协议无效条款的若干问题: 一、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无效 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二、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无效 有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限制对方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内容,这样的约定限制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属于无效条款。 三、胁迫、欺诈而分割财产条款无效 一方通过威胁、强迫或欺诈手段,签订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四、离婚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 离婚协议,不同于商业合同,离婚协议是集合身份、感情、财产、子女等利益于一体,约定的有关违约金无效,但迟延付款的,应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五、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没有离婚,离婚协议无效,任何一方不能据此主张履行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