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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金融借贷利息罚息等不应超24%/年

人民法院案例库:金融借贷利息罚息等不应超24%/年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金融合同纠纷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信用卡利息的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属于金融借贷纠纷。持卡人以金融机构主张的息费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当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24)吉7502民初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参考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在金融借款中,对于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高于本金的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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