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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夫妻间频繁大额转账,不能合理说明转款原因和用途,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夫妻间频繁大额转账,不能合理说明转款原因和用途,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离婚法律知识: 裁判要旨: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巨额债务,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甲、乙离婚前的二年,甲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附案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