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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屋的法律分析意见

         西安资深律师西安婚姻家庭律师西安民商事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关于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之房产的法律分析意见:

        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经常会出现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这类执行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到房产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权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和保护财产共有权人各方利益的问题,本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否主张其享有50%的份额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时,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进而以共有权利人的身份阻却法院的执行。实践中,法院在执行时仍会拍卖执行该房屋,但会主动为被执行人的配偶留下拍卖款50%的份额,如果执行局未这样区分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就有权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权。

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通过“假离婚”将夫妻共同房产转移给配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生效判决载明,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取得一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因男方个人负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执行过程中,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本案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男女双方于登记结婚后、男方才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女方享有涉案房屋50%所有权份额,合法有据。而且,尽管男方被执行后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该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之嫌,但女方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的50%所有权份额,不能因其与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而灭失。因此,女方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

       当然,如果在执行前或在查封房产前,被执行人已经将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给配偶的,则需要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而达到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

 三、能否对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某生效判决认为,所涉房产虽登记在非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但因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房产,故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各享有50%份额。因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应当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法院在执行拍卖该房产时应保留该房产一半拍卖款份额归被执行人的配偶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某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物权法、民法典等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产无法再分割,虽然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整体拍卖的处置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会整体拍卖房产、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房产拍卖款,从而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配偶的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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