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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西安执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执行法律知识:次债务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人民法院据此通知次债务人履行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执行律师西安民商事律师刘长洪律师法律分析: 在到期债权执行的场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债权、债权是否已经清偿等事实均未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故该项执行是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只要次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得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 反之,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该强制执行裁定本身就成了执行依据。当然,该裁定毕竟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认定,加之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次债务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最高院审判庭认为:在到期债权执行场合,执行法院往往会向次债务人发送履行通知,依据《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往往会指定15天的履行或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尽管该裁定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但与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不同,裁定本身并未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且次债务人也不是以自身对到期债权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排除执行,故次债务人的异议只能通过执行复议等执行监督程序救济,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执行律师西安民商事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