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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

陕西工程合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的法律知识

     【问题提出】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那么,对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若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否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法律分析】

       对上述问题,应区分对待:

       一、已取得执行依据,但未确认工程款具有优先权

       对此情形,最高院在〔2007〕执他字第11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作出了明确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权未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执行法院应当认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确认的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不要求执行依据明确载明“该笔工程款具有优先权”。

       二、尚未取得执行依据

        此种情形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还未就工程价款取得执行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尚未经审判程序认定。该情形又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

       首先,《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之后才能主张。

      2、对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有争议的,需先取得执行依据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最高院认为,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涉及到实体问题认定,包括确认优先权人及优先受偿范围,因此除非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无争议,否则原则上优先权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认定。

      综上,建议工程承包方起诉工程款时,应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减少诉累;另注意,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为18个月,自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陕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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