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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

      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刘长洪律师今日为大家分享,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

       新工程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规定中的“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如何理解?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为工程款确定之日,故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参照《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关于认定应付款时间的规定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款之日,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
本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准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情形属于法定拟制的应付款之日,且该条款是针对起算利息情形下的应付款之日,不能扩大解释用于确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而第一种观点中的应当给付工程款即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且支付的数额已确定。支付条件成就是指,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数额已确定是指,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了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金额。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具备给付建设工程款的条件,才能开始计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期限。

       西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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