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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债权保护期限

       西安法律顾问刘长洪律师今日分享房屋抵押债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抵押权人应在多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如果对主债权提前诉讼时没有主张抵押权,则应在判决生效后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主张抵押权,如果债务人破产,则应在破产财产申报期限内主张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 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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