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合同律师与您分享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情】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宁波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孙建生。一审第三人:徐兰珍。一审第三人:孙乐添。一审第三人:马开纳。
【最高院审理认为】
建机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案例是关于工程款抵偿的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经典案例,供大家参考。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