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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30天、需两次到婚姻登记机关

时间:2024-11-16     作者:刘长洪律师【原创】   阅读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与您分享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30天、需两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在三十天的冷静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要第二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面对离婚率逐年攀升,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减少离婚当事人感情用事,给离婚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让各自反思,减少意气用事,有利于维护婚姻法庭的稳定。

    当然,民法典在为离婚登记设置一道门槛的同时,又为离婚诉讼打开一扇窗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样规定,防止久拖不决,避免激化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迟迟不予判决离婚,更容易激化矛盾,本条规定有利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当事人早日结束不幸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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