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与您分享合同违约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的法律知识:
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违约金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相应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效果,往往作为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是指资金所有者因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在经济学上系指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货币资金向实体经济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由此,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目标定位。鉴于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违约金、利息的有无以及相应的具体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利息是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几倍,这就带有违约金性质,此时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要看具体情况,要区分违约行为、违约金性质,迟延付款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导致解除合同的,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等。同一违约行为,违约金和利息相加,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不能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来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一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比如营业损失等。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