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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为您分享合同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法律知识: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法院在考虑违约金为当事人在违约情形下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违约方认为合同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落实举证责任,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是,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很重要标准是违约金金额与经济损失的金额对比,守约方因更更知道违约造成损失的金额和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说,违约金是否过高,采取合理举证、适当分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759号案例: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二审判决调减违约金是否错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人民法院衡量违约金的基础为当事人在违约情形下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根据《投资建设合同书》的约定若兴蜀公司未按时支付投资回购金和投资回报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鑫成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鑫成达公司除资金占用费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引发本案纠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所得数额过分高于鑫成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并予以调减,并无不当。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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