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或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围?
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刘长洪律师分析: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只能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本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何为实际施工人?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未规定借用资质(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工程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西安工程合同律师刘长洪律师